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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年度资格审核,并且下一年度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年度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
  (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
  (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十)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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