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说明;
(三)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所针对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四)国内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的说明;
(五)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负面贸易影响的,关于负面贸易影响的说明;
(六)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审查和立案
第八条 申请书应当尽可能附具下列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
(一)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的负面贸易影响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商务部作出立案决定之前撤回申请。
第十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审查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情形,商务部应当决定立案调查并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自行立案的,也应当发布立案公告。
第十三条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实施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国家(地区)(以下简称“被调查国(地区)”)等内容,简要介绍已有的信息,并说明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及公众提出评论的期限。
第十四条 商务部应当在发布立案公告后,将立案决定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被调查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