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5]142号 2005年2月6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的函》(国资评价函[2003]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函复如下:
对你委监管企业为执行新会计制度,分清责任,以便科学考核企业经营业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由你委在2005年底前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你委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帐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