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
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5]1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一)企业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