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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工程保险
  (四)责任保险
  (五)信用保险
  (六)保证保险
  (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八)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十)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十一)船舶保险
  (十二)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特殊风险保险
  (十四)农业保险
  (十五)短期健康保险
  (十六)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投资型非寿险
  (十八)其它类保险
  第三条 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第四条 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外的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如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不得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第八条 保险公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所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摊方法、分摊比率等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见附件)的附注中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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