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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修订)

  (ⅲ)等待;
  (ⅳ)保持高度的能力,包括净性能;
  (ⅴ)复飞。
  (2)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详细性能资料,包括标称燃油流量数据在标准大气和非标准大气条件下及其随空速与功率调定值的变化。包括下列情形:
  (ⅰ)巡航高度范围,包括3000米(10000英尺);
  (ⅱ)等待。
  (3)有关延伸航程运行的其他详细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对性能造成严重影响,例如飞机上无防冰保护表面上冰的累积、冲压涡轮(RAT)的放出、反推装置的展开等。
  (4)建立每种机体发动机组合的延伸航程运行区所用的高度、空速、油门值和燃油流量,应当用于证明能按照本规则第121.191条的要求超越相应地形与障碍物。
  第121.723条 飞行机组训练、评审和运行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保持更新训练大纲和运行手册,以支持其所需的系统可靠性水平,这种可靠性将在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得到证明,包括机组在设备失效或者不可以使用时采取的措施。如果这些大纲或者手册的所有部分或者某些部分达不到前述要求,局方可以要求修改或者更新飞行机组训练大纲、运行手册和检查单。
  (b)合格证持有人的延伸航程运行训练大纲,应当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下列方面的训练并在训练后进行评审和熟练检查:
  (1)能力
  (ⅰ)飞行的计划,包括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
  (ⅱ)飞行进程监控。
  (2)程序
  (ⅰ)改航备降程序
  (ⅱ)合适的导航和通信系统的使用程序;
  (ⅲ)在发生故障时的非正常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在飞行中出现应当立即作出继续前进、返航或者改航决断的单个和多个故障时的程序;与这些故障相关的运行限制,包括任何适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动力系统空中起动程序,包括APU的空中起动程序;机组空中失能的程序;
  (ⅳ)应急设备的使用,包括呼吸保护装置和水上迫降设备的使用;
  (ⅴ)当指定的备降机场的条件改变,妨碍安全进近和着陆时应当采用的程序;
  (ⅵ)对经批准按照延伸航程运行要求增加或者改装的设备进行了解并有效地使用的程序;
  (ⅶ)在航路飞行阶段的燃油管理程序。这些程序应当要求独立地交叉检查燃油油量表,例如使用燃油流量计算消耗燃油和剩余燃油,然后与油量表指示的剩余燃油进行比较。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委任那些经证明完全理解延伸航程运行特殊要求的航空人员担当专门的延伸航程运行航空检查人员,以保证飞行机组动作和程序的标准化,并突出延伸航程运行的特殊性质。
  第121.725条 运行限制
  (a)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某一区域之内实施延伸航程运行,在该区域内,计划飞行航路上任何一点到可用机场的改航飞行时间不超过75分钟、120分钟或者180分钟。前述飞行时间是飞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静止大气中飞行的时间。
  (b)经批准用于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的任何区域应当作为经批准的运行区域明确写入运行规范。
  (c)飞行签派限制应当明确规定该合格证持有人实施特定延伸航程运行飞到合适机场所允许的最大改航飞行时间。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静止大气中的最大改航飞行时间,不得大于按照本章批准的相应值。飞行签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行签派程序应当保证延伸航程运行只限于那些能够符合经批准的到合适机场最大改航飞行时间的飞行计划航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符合下述要求:
  (ⅰ)按照本规则第121.565条规定,一旦发动机在空中停车,驾驶员应当立即改航飞向以时间计算最近的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该机场应当是飞行机组确定的合适机场。
  (ⅱ)建立常规做法,以保证一旦出现单个或者多个主要系统失效时,驾驶员将开始实施改航程序,飞向最近的合适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或者经演示证明在实质上不会降低安全水平时,继续完成计划的飞行。
  (2)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各种限制。
  (d)应急情况下的程序不得理解为可以削弱机长在保证飞机安全运行上的最后决定权和责任。
  第121.727条 运行规范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双发飞机作延伸航程运行,应当得到批准并将该项批准列入其运行规范。
  (b)延伸航程运行的运行规范应当至少对下列各项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1)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包括现行经批准的延伸航程运行要求的CMP标准,与在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一样。
  (2)经批准的运行区域。
  (3)在计划航路和改航备降航路上飞行的最低高度。
  (4)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即飞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静止大气中从航路上任何一点飞向合适机场着陆的飞行时间。
  (5)经批准使用的机场,包括备降机场,以及相关的仪表进近和运行最低标准。
  (6)指定用于延伸航程运行的那些飞机的标识,包括厂家、型别和序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7)飞机性能备注。
  第121.729条 运行检验飞行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局方人员目击监视下,使用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进行检验飞行,演示其具有安全实施其计划的资格和能力。
  (b)在检验飞行中,应当演示下列紧急情况之一,除非这些紧急情况已在检验飞行之前,用局方接受的模拟方法进行了演示,并经局方目击证明是成功的:
  (1)一台发动机完全丧失推力,且全部丧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电源;
  (2)对于适航性、机组工作负荷或者性能风险来说,认为在延伸航程运行中可能发生的更为临界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121.731条 持续监视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据本章,对其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的空中停车率进行持续的监控,并与其可靠性经历比较,如果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可靠性经历明显低于该机群的平均水平,则应当通知局方。
  (b)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延伸航程运行中没有保持可以接受的可靠性水平,存在明显恶化的趋势,或者在该飞机型号设计上或者在实施延伸航程运行上存在明显缺陷,局方将对其进行特殊评审,如果需要,将施加运行限制,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规定出纠正措施,要求其按时解决这些问题。
  第121.733条 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
  (a)尽管本章有其他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仍可以按照加快的批准程序申请延伸航程运行并获得批准。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本条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应当是经延伸航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的机体与发动机组合。
  (c)按照本条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演示其具有适当的延伸航程运行大纲,该大纲包括下列内容:
  (1)机体发动机组合符合CMP标准。
  (2)符合本章、本规则附件H和下列要求所确定的飞行运行大纲:
  (ⅰ)适合于延伸航程运行的经过验证的飞行计划和签派大纲。
  (ⅱ)适合于延伸航程运行的气象信息获得方法和最低设备清单。
  (ⅲ)延伸航程运行飞行运行人员的初始训练、定期复训和检查大纲。
  (ⅳ)飞行机组和签派人员熟悉所飞延伸航程运行航路,尤其是熟悉备降机场的要求和选择。
  (3)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资料:
  (ⅰ)合格证持有人未曾使用的技术,以及申请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双发飞机与目前使用的飞机之间在主动力和备用动力系统,如发动机、电源、液压、气源等系统上的明显差异。
  (ⅱ)针对本项前目中确定的差异,训练飞行人员与维修人员的计划。
  (ⅲ)使用经验证的或者厂家已检验的训练手册和运行手册的计划,这些手册中的程序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运行区域。
  (ⅳ)对上述经验证的或者厂家检验的训练手册或者运行手册中程序的任何修改;根据修改的性质和程度,可能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对这些修改制定的检验计划。
  (ⅴ)基于该合格证持有人自己的情况,增加有关延伸航程运行的训练和程序的检验计划。
  (ⅵ)从机体制造厂家、发动机制造厂家、其他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其他外部机构,获得延伸航程运行大纲支持的详细情况。
  (ⅶ)由上述外部机构提供飞行签派支持时采用的控制程序。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延伸航程运行开始前6个月,向局方提交“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计划”。合格证持有人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申请的航路和支持这些航路所必需的延伸航程运行改航飞行时间。
  (2)确定起始并维持延伸航程运行的过程和安排的有关资源,应当证明其管理人员和支持延伸航程运行的维修与运行所涉及的所有人员,有能力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3)需要时,确定建立符合型号设计批准所要求的标准的计划,即CMP标准符合性的计划。
  (4)符合本条(a)、(b)款要求的计划。
  (e)运行批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使用经验较少的情况下颁发的运行批准,只限于局方在批准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计划上同意的那些区域。
  (2)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条(c)款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最多将得到型号设计批准限制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
  (f)在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开始实施前,本条(c)款规定的内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过验证:
  (1)在确定延伸航程运行大纲支持运作程序时应当包括描绘该运作程序各种要素的流程图。对管理该运作程序的管理人员的任务、职责及其训练要求应当作出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演示该运作程序已经就位,并按照预定的要求工作。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用详尽提供证明文件和分析资料的方法演示,或者在该运作程序可工作并能重复预定结果的飞机上演示。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证明,该运作程序已具有反馈环路系统,在要求时能根据使用经验反映出修改该运作程序的需要。
  (2)当局方认为建议的该运作程序的验证计划是不充分的或者该计划没有得出可以接受的结果时,局方可以要求在飞机上检验该运作程序。
  (3)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目前在用另一机体发动机组合作延伸航程运行,并选择使用该组合的使用经验来演示证明其符合本条要求,则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已有措施,保证在所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机体发动机组合上,将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检验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ⅰ)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已考虑到延伸航程运行检验大纲对有关飞行运作安全的影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申请书中说明,对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验证大纲涉及的人员作出了哪些政策性指导。这些指导材料应当明确地说明,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检验操作练习不得对实际运行的安全产生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非正常运行、应急运行或者驾驶舱高工作负荷的期间。应当强调,在非正常或者应急运行或者驾驶舱高工作负荷期间,可以随时中止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检验练习。
  (ⅱ)检验方案中,对于没有用其他方法检验的维修和运行支持系统,应当提供足够的次数和时间,使其得到检验。
  (ⅲ)对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要素相关的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建立一种监控和报告制度。对于延伸航程运行维修和运行运作程序要素的任何修改建议应当明确。
  (ⅳ)在开始实施运作程序检验大纲前,应当向局方提供下列信息:
  (A)检验期,包括开始日期和建议的结束日期;
  (B)检验中所用飞机的标识,包括国籍和登记标志、制造厂和序号、机体和发动机型号;
  (C)计划检验区域和实际运行区域的说明;
  (D)指定的延伸航程运行检验航路的标识。在这些航路上应当有足够长的典型飞行时间,以便能够进行必要的运作程序检验。
  (ⅴ)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定期的运作程序检验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的每个要素在检验期间如何利用;
  (B)这些运作程序要素的任何缺陷和纠正这些缺陷所采取的措施;
  (C)延伸航程运行各运作程序的任何改变,这些改变是在发生空中停车、非计划更换发动机或者任何其他重大运行事件之后所必需的。
  (4)局方在批准降低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检验要求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ⅰ)合格证持有人在其他机体发动机组合上的经验;
  (ⅱ)合格证持有人先前的延伸航程运行经验;
  (ⅲ)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双发、三发或者四发飞机作远程、跨水运行的经验;
  (ⅳ)飞行机组和飞行签派人员在为其他经批准的延伸航程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工作期间积累的经验。

X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第121.74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机载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的要求,但并不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专业的应急医疗服务。
  第121.743条 应急医疗设备
  (a)按照本规则运行载客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配备本条所要求的应急医疗设备。
  (b)本条所要求的各项应急医疗设备:
  (1)应当根据运行规范中确立的检查周期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使用;
  (2)应当便于机组人员取用,而且应当放置在客舱内;
  (3)应有明确的标示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提示;
  (4)使用箱盒或者容器携带时,内容物或者包装器具本身应当有明确的标示,并标有最后一次检查的日期。
  (c)为了处理飞行期间可能发生的受伤、医学事件或者小的意外事件,每架飞机应当配备符合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和要求的以下设备:
  (1)经批准的急救箱;
  (2)在需要空中客舱乘务员的飞机上有一只经批准的应急医疗箱。
  第121.745条 机组成员处置飞行中医学事件的训练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包括本条规定的,针对每一型别、厂家、构型的飞机、每一机组必需成员、每一运行种类的适用训练内容。
  (b)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遇有应急医疗事件时的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
  (2)应急医疗设备的存放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3)急救箱内容物品;
  (4)对于每一客舱乘务员:
  (ⅰ)心肺复苏术,包括操作练习;
  (ⅱ)至少每24个月进行一次复训,包括心肺复苏术的操作练习。
  (c)本条要求的机组成员实际操练和复训不需要达到或者相当于专业急救人员的专业水平。

Y章 罚则

  第121.761条 未取得运行合格证的违法运行
  航空运营人未按照本规则取得运行合格证从事本规则第121.3条规定的运行活动的,由其运行活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持有其他类型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超越其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批准范围从事本规则运行的,运行活动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至6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第121.763条 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暂停或者取消其运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吊扣其运行合格证1至6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1)违反本规则第121.57条规定,未遵守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者超越豁免或者偏离许可实施运行的;
  (2)违反本规则H章的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飞机实施运行的;
  (3)违反本规则I章的规定,超过飞机性能使用限制实施运行的;
  (4)违反本规则K章的规定,飞机的仪表和设备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5)违反本规则L章的规定,未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
  (6)违反本规则N章的规定,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规定的训练而实施运行的;
  (7)违反本规则M章、O章或者Q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
  (8)违反本规则U章中规定的签派和飞行放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的;
  (9)有局方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
  (b)运行合格证被吊扣期间或者运行合格证被吊销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交回相应的局方机构。
  第121.765条 警告和罚款
  (a)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有本规则第121.763条(a)款规定的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2)违反本规则第121.41条(a)、(b)和(c)款规定,拒绝局方检查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供局方检查的;
  (3)违反本规则第121.43条和第121.45条规定,未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了不合格管理人员的;
  (4)违反本规则第121.131条、第121.135条或者第121.137条规定,其运行手册和飞行手册未保持现行有效,未及时修订、分发或者未随身或者随机携带的;
  (5)违反本规则第121.691条至第121.703条或者第121.38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记录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保持记录或者记录的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6)违反本规则第121.557条、第121.559条、第121.573条(c)款、第121.575条(d)款、第121.705条至第121.71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格式和方式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信息的;
  (7)违反本规则第121.483条至第121.493条或者第121.503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排航空人员的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的;
  (8)违反本规则第121.365至375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配备维修机构及人员、未经规定的批准程序实施维修或者其维修系统对飞机维修不能实施有效管理的;
  (9)在实施运行的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则T章的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
  (b)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121.453条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的飞机驾驶员,而参加本规则运行的,局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合格证持有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或者其本人直接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Z章 附则

  第121.771条 施行与废止
  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之前,按照《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通过运行合格审定取得运行合格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2007年1月1日之前,通过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补充审定合格后方可运行。
  1990年5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4号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1991年9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21号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第41号公布并经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的《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R1)、1998年7月3日民航总局令第77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同时废止,但是由于执行本规则需要时间进行调整的,本款所述6部规章中有关内容可以执行到2007年1月1日止。
  附件:A、定义
     B、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C、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D、飞行训练要求(略)
     E、熟练检查要求(略)
     F、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附件A:

定义



  定期载客运行:
  是指航空承运人或者航空运营人以取酬或者出租为目的,通过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提前向公众公布的,包括起飞地点、起飞时间、到达地点和到达时间在内的任何载客运行。
  最大商载:
  (a)对于局方在技术规范中已规定最大无油重量的飞机,以最大无油重量减去空机重量、航空器携带的适用设备的重量和运行载重(包括最少机组成员、食物饮料和与这些食物饮料有关的供应品和设备的重量,但不包括可用燃油和滑油)所计算出的最大商载。
  (b)对于其它飞机,以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较小空机重量、较少的机载设备重量和较小的运行必需重量(运行必需重量为最少的燃油、滑油重量和机组成员重量之和)所计算出的最大商载。机组成员、成员燃油和滑油的重量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规章要求的机组成员中每一成员的体重:
  (ⅰ)男性飞行机组成员按照82公斤;
  (ⅱ)女性飞行机组成员按照64公斤;
  (ⅲ)男性客舱乘务员按照82公斤;
  (ⅴ)女性客舱乘务员按照59公斤;
  (ⅵ)客舱乘务员不区分性别时,体重平均按照64公斤。
  (2)滑油按照157公斤或者型号合格审定中规定的重量。
  (3)规章规定的一次飞行运行所需携带最少燃油量。
  偏离:对于规章中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理由和证明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局方批准,可以不遵守相应条款的规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
  豁免:对于规章中没有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的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保证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不执行相应的规章条款,而执行民航总局在作出此项批准时所列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豁免是遵守规章的一种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规章。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
  湿租:是指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
  协议维修单位:是指通过与运营人正式签订协议接受委托和授权,根据运营人的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选择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并至少在运营人基地提供航线维修的维修单位。
  一般勤务工作:是指航空器进出机场地面引导、停放、推、拖及挡轮档,拿取和堵放航空器的各种堵盖,为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气、充氧,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等为保证航空器正常投入运行实施的勤务工作。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乘务员。
  机长:是指经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在飞行时间内对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负最终责任的驾驶员。
  飞机组类:为方便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在本规则中,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和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ⅱ,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新雇员训练: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新雇佣的人员,或者已经雇佣但没有在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初始训练:未曾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升级训练: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在该型别飞机上担任机长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
  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为了保持其资格和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的训练。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已在特定航空器型别和特定工作岗位上经审定合格,但因某种原因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为恢复这一资格所应当进行的训练。
  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当局方认为其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服务过的飞机在性能、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时应当完成的训练。
  日历月: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从本月1日零点到下个月1日零点之间的时间段。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机组必需成员在其值勤岗位上执行任务的飞行时间,即在座飞行时间。
  延伸跨水运行:是指飞机距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93公里(50海里)的跨水运行。
  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是在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后,最多可以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30分钟的燃油量。
  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是指不使用电子下滑道指引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使用精确的方位和下滑道指引的仪表进近和着陆,其最低标准由相应的运行类型(分为I、ⅱ、ⅢA、ⅢB、ⅢC等类型)确定。
  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是指在精密进近中,如不能建立继续进近所必需的目视参考,则应当开始复飞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是指在非精密进近或者盘旋进近中,如不能建立必需的目视参考,则不能继续下降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用于起飞和着陆时的条件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对于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与相应运行类型对应的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以及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来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
  目视气象条件:是指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等于或者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仪表气象条件:是指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低于为目视气象条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超障高度(OCA)/超障高(OCH):是指为遵循适当的超障准则所确定的相关跑道入口标高或者机场标高之上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不能或者不宜飞往预定着陆机场或者在该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的另一个预先指定备用着陆的机场。备降机场包括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和目的地备降机场。
  起飞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起飞后较短时间内需要着陆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飞机场时,预先指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航路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预先指定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目的地备降机场:是指当飞机不能或者不宜在预定着陆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预先指定用以着陆的备降机场。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是指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最低设备清单(MEL):是指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1.急救箱
  本规则第121.309条所要求的急救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每架飞机在载客飞行中急救箱的数量不得少于下表的规定:

  旅客座位数  急救箱数量
  0-50     1
  50-150    2
  151-250    3
  250以上    4

  (2)急救箱应尽可能均匀地放在飞机上易于取用的位置;
  (3)每只急救箱应当能防尘、防潮;
  (4)每只急救箱内至少配备以下医疗用品:

  项目           数量
  绷带,5列        5卷
  消毒棉签         20支
  敷料,10X10cm      8块
  三角巾          5条
  止血带          1条
  外用烧伤药膏       3支
  手臂夹板         1付
  腿部夹板         1付
  绷带,3列        4卷
  胶布,1cm、2cm      各1卷
  剪刀           1把
  橡胶手套或者防渗透手套  1付

  (5)第(4)项中不适于装在急救箱内的手臂夹板和腿部夹板可以存放在距离急救箱尽可能近的易于取用的位置。
  2.应急医疗箱
  本规则第121.309条所要求的应急医疗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每架飞机在载客飞行时应当至少配备一只应急医疗箱,存放在机组人员易于取用的位置;
  (2)应急医疗箱应当妥善存放,能够防尘、防潮、防不良温度损坏;
  (3)每只应急医疗箱内应当至少配备以下医疗用品和物品:

  项目                 数量
  血压计                1个
  听诊器                1付
  口咽气道(三种规格)         各1个
  注射器和针头(用药所需的各种规格)  4支
  50%葡萄糖注射液           60ml
  1:1000肾上腺素单次用量安瓿     2支
  盐酸苯海拉明注射液          2支
  硝酸甘油片              10片
  皮肤消毒剂              适量
  消毒棉签               40支
  箱内医疗用品清单和药物使用说明    1份


  附件C

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a)中断起飞应急撤离演示
  (1)演示应当在黑暗的夜间进行,或者在白天模拟黑夜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在白天于室内进行演示,应当在遮盖所有窗户和关闭房门的情况下进行,以尽可能减少日光的影响。可以采用地板或者地面照明,但应当为低亮度的并有遮挡,以防光线射入飞机窗户或者舱门。
  (2)飞机应当处于起落架放下的正常地面姿态。
  (3)除非飞机装备有滑下机翼的设备,否则可以使用台架或者扶梯,帮助人员从机翼下至地面。为保护参加演示的人员,可以在地面放置垫子或者反放的救生筏等安全设备。不得使用非飞机应急撤离部分的其他设备来帮助参加演示的人员到达地面。
  (4)应当切断飞机正常电源。
  (5)涉及载运旅客运行的所有应急设备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安装。
  (6)每一外部舱门和出口,以及每一内部舱门或者门帘应当处于模拟正常起飞的状态。
  (7)应当使用正常健康人群的代表性旅客载荷。妇女应当至少占旅客载量的40%。超过50岁的旅客至少占35%。超过50岁的妇女至少占15%。不算在总载客量之内的三个真人大小的玩具婴儿应当由旅客怀抱以模拟两岁以下的婴儿。维修或者操作飞机的机组成员、机务人员和经训练的其他人员,不得充当旅客。
  (8)除局方要求者外,任何旅客不得被指派到某个特定座位上。除按照本款第(12)项要求者之外,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雇员不得坐在紧邻应急出口的座位上。
  (9)安全带和肩带应当按照要求系好。
  (10)在开始演示之前,大约占总数一半的手提行李、毯子、枕头和其他类似物品,应当分数处扔放在过道和通往应急出口的道路上,以造成轻微障碍。
  (11)飞机的乘客密度和配置应当代表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最大载客量形式。
  (12)每个机组成员应当是正常航班机组的成员,但飞行机组成员可以是正常航班机组成员之外其他了解该飞机的人员。每个机组成员应当坐在通常指定的起飞座位上,并且在接到开始演示的信号之前,不得离开该座位。
  (13)任何机组成员或者旅客不得事先被告知该次演示所用的应急出口。
  (14)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对参加人员就该次演示进行实习、排练或者讲解,任何参加人员也不得在前6个月之内参加过这种类型的演示。
  (15)本规则第121.569条所要求的起飞前旅客简介可以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进行。还可以告诉旅客应当遵循机组成员的指令,但不得解释在演示中拟遵循的程序。
  (16)如果提供了本款第(3)项所允许的安全设备,为防止暴露可用的应急出口,所有客舱和驾驶舱窗口都应当遮挡起来,或者所有应急出口处都配备安全设备。
  (17)在满足适用于该飞机必需应急出口所有要求的机身两侧的应急出口中,可以用作演示的不得超过50%。在演示中不使用的应急出口,应当使其手柄不能工作,或者在出口外面用红灯、红带或者其他可以接受的方式表明由于失火或者其他原因,这些出口是不能使用的。使用的出口应当在该飞机所有应急出口中有代表性,并且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并经局方批准。应当至少使用一个地板高度的出口。
  (18)除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外,所有撤离人员应当通过作为飞机设备一部分所提供的设施撤离飞机。
  (19)合格证持有人的经批准程序,以及正常装备的所有应急设备,包括滑梯、绳索、灯光和麦克风,应当在演示中充分利用,但飞行机组成员在演示中不得实际帮助客舱中的其他人员。
  (20)当最后一名旅客撤离飞机并到达地面时,撤离时间段即告结束。如果采用台架或者扶梯的撤离人员比率,不多于在飞机实际坠毁的情况下利用飞机上的设施从机翼上下落的人员比率,则当撤离人员使用并处于本款第(3)项所允许的台架或者扶梯上时,可以认为其已处于地面上。
  (b)水上迫降演示
  应当假定该演示在白天进行,而且所有机组必需成员在演示时都在场。
  (1)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手册要求由旅客帮助释放救生筏下水,则所需的旅客应当在飞机上并按照手册参加演示。
  (2)应当在每一应急出口和机翼处放置一个台架,其平台顶部的高度应模拟飞机在水上迫降后的水平面。
  (3)收到水上迫降信号后,每一撤离人员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手册的要求穿上救生衣。
  (4)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手册的要求,将每一救生筏放下水并充气,并将其他必需的应急设备放在救生筏上。
  (5)每一撤离者应当登上救生筏,指派到每一救生筏上的机组成员应当指明放于救生筏上的应急设备的位置并说明其用途。
  (6)应当使用飞机、模型飞机或者模拟客舱的漂浮装置。
  (ⅰ)如果利用模型飞机,它应当模拟目前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或者计划使用的飞机,而且其内部布置应当全尺寸真实模拟,并应当装备有充分的座椅供撤离人员使用。应急出口和应急舱门的使用应当严格模拟在飞机上的使用情况。在机翼上方出口外部应当有足够的翼面以演示撤离。
  (ⅱ)如果采用模拟客舱的漂浮装置,则应当尽可能模拟运行中使用的飞机客舱。应急出口和应急舱门的使用应当严格模拟在飞机上的使用情况。在机翼
  上方出口外部应当装有足够的翼面以演示撤离。该装置应当装备飞机上安装的相同救生设备,以容纳参加演示的所有人员。

  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为方便训练管理,将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重型4个等级。分级时主要根据飞机的最大起飞全重,对处于分界线边缘的机型,民航总局可以根据其训练难度、客座数量、驾驶员责任等情况加以适当调整。
  1.飞机分级的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
  小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以下;
  中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25吨;
  大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5吨-100吨;
  重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吨以上。
  2.民用飞机的训练分级举例
  小型飞机:运五、运十一、运十二、双水獭、TB20、TB200、夏延ⅢA、海岛人、M-18、PL-12、GA-200、农林五型A;
  中型飞机:运七、安30、肖特360、冲八、空中国王200、SAAB340、奖状VI、奖状ⅱ、ATR72;
  大型飞机:B737、MD82、MD90、雅克42、图154M、BAe146、A320、L100-300、运八、福克100;
  重型飞机:B747、B757、B767、B777、A300、A310、A330、A340、MD11、IL-86。
  3.军转民飞行人员原飞机型的分级原则
  考虑军方飞行人员转到民用航空系统后的训练,对其原飞机型的等级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初教机、歼击机、强击机,相当于民用小型机;
  轰炸机,相当于民用中型机;
  运输机,按照1款中的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确定。

  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本附件为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进行飞行机组训练规定了基本准则和方法。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每台飞行模拟机都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对于经局方鉴定为B级、C级或者D级高级飞行模拟机的,在符合本附件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完成附件D、附件E中规定应当在实际飞行中完成的动作和程序,从而全部或者部分代替本规则附件D、附件E规定需在飞机上进行的飞行训练或者检查:
  1.训练大纲要求
  用本附件规定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代替或者部分代替飞机进行飞行训练和检查时,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应当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a)训练大纲(提纲)中应当包含使用B、C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的完整课程,并且说明如何将B、C、D级飞行模拟机与其他训练设备结合起来,以最大发挥其整体训练、检查和执照考试功能。
  (b)用文件证明每个教员和飞行检查员符合第121.411条的要求。
  (c)建立一种程序,用于保证每个教员和飞行检查员在所教学或者检查的相同型别飞机上,作为机组成员实际参加经批准的定期航班飞行的计划,或者参加经批准的航线观察的计划。
  (d)建立一种程序,用于保证每年至少给予每个教员和飞行检查员4小时的训练,以熟悉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及其修订,并强调他们在该大纲中的各自责任,对飞行模拟机教员和飞行检查员的训练,应当包括训练政策和程序、教学方法和技术、飞行模拟机控制装置的使用(包括环境和故障设置面板)、飞行模拟机的限制及每个训练课程所要求的最低限度设备。
  (e)训练大纲中包含有航线模拟飞行训练(LOFT),这种航线模拟飞行训练应当对每个飞行机组成员进行至少4小时的训练课程,并包含合格证持有人航路的至少2个有代表性的飞行航段,其中一个航段应当包含从某一机场推飞机开始至到达另一机场的完整的正常运行程序,另一航段应包含合适的非正常和应急飞行操作训练。
  2.允许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实施的训练和检查
  用本附件规定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代替或者部分代替飞机飞行训练和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允许各级模拟机实施的训练和检查。其中在较低等级的飞行模拟机上允许完成的训练和检查,允许在较高等级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a)B级飞行模拟机允许完成下列训练和检查:
  (1)本规则第121.461条要求的近期经历的建立。
  (2)本规则附件D要求在飞机上进行的夜间起飞和着陆。
  (3)本规则第121.465条要求的熟练检查,但该驾驶员应当在航线检查或者其他检查中在飞机上完成2次着陆(可以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
  (b)确定C级飞行模拟机允许的训练和检查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下述训练和检查,在完成模拟机飞行训练或者检查后,经局方考试合格,可以减少直至免除受训者的飞机实际飞行时次:
  (ⅰ)同组类中不同飞机之间的转机型训练及其执照考试。
  (ⅱ)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已在同组类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至少500小时飞行经历的驾驶员的升级训练及其执照考试。
  (ⅲ)对于已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本规则要求的初始训练(不包括机长训练)。
  (2)对于上述第(1)项规定之外的训练和检查,受训人员在飞行模拟机训练结束后,还需在飞机上完成包括至少5次起落的实际飞行。
  (c)确定D级飞行模拟机允许的训练和检查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下述第(2)项规定的训练和检查外,对于所有本规则要求的驾驶员飞行训练和检查以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61.187条要求的执照实践考试,在完成模拟机飞行训练或者检查后,经局方考试合格,可以减少直至免除受训人员的飞机实际飞行时次。
  (2)对于下列受训人员在飞行模拟机训练或者检查结束后,还需在飞机上完成下列次数的实际本场起落飞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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