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转发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