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
(六)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被评估企业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
(二)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
(三)被评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四)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
(五)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