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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当预测趋势与被评估企业现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合理确定收益预测期间,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参考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参考企业通常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比较分析。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应当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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