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于计算价值比率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数据应当适当和可靠;
(三)用于价值比率计算的相关数据口径和计算方式应当一致;
(四)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相关数据的计算方式应当一致;
(五)合理将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价值比率应用于被评估企业;
(六)根据被评估企业特点,对不同价值比率得出的数值予以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根据相关评估准则和本指导意见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被评估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