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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四)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海关按照本规定公布的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完备。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五)《报关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六)《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四十条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四十一条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可以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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