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现将第二批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19家机构(见附件)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第二批检验鉴定机构名单
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2.上海检验公司
3.上海东方公估行
4.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