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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8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5]128号)


各有关单位:
  几年来,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为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海域使用权提供了科学依据,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资质单位的市场行为,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和海域使用论证队伍的整体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质量保证体系。资质单位要认真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及其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相关文件,明确单位内部论证报告书(表)质量审核机构,建立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制。
  二、落实报告书(表)编写的个人质量责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必须按相应的格式要求,注明编写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编号。报告书(表)审核人必须是各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
  三、确保论证所用资料的有效可靠。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所使用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可靠、充分。尤其是围填海等项目论证所用的水深地形、海底地貌及障碍物、底质及浅地层、工程地质、海洋水文气象要素等基础性资料,原则上要求现场调查获得;如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亦可引用。引用海洋化学生物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3年,引用海洋水文气象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6年,引用工程地质资料不得超过10年;所有引用资料必须注明来源,并在报告书附件中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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