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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说明:本检查评定表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和GB/T 1900l-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起草,适用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

  附件2: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前样品的抽样、封样。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机构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并依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检测抽样方案》(以下简称《抽样方案》,见广发技字[2005]43号文)要求,组织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抽样。
  第三条 生产企业提供的抽样产品,应为该企业的待出厂产品,即具有完整的包装、必要的标识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条 通过GB/T19000(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入网认定设备器材,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入网认定时,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确认,可按《抽样方案》要求的样品数量由该企业自行送样检测。
  第五条 抽样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实施抽样工作:
  (一)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组在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后,审核合格的,审查组可作为抽样单位立即进行现场抽样、封样。
  (二)应安排2名抽样人员负责进行抽样。
  (三)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携带必备的抽样工具(如骰子、可以产生随机数的计算机等)、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凭证及封条。
  (四)生产企业向抽样人员提供抽样产品母体信息,应准确、真实。母体信息包括产品数量、型号、生产日期及编号等。
  (五)抽样人员根据《抽样方案》与生产企业提供的母体信息现场核准母体的数量、型号、编号、包装及标识等情况。母体一经确认,生产企业不得变更。
  (六)确认母体符合抽样要求后,按照自然数从1开始对提供的母体顺序编号,成为抽样编号,每个抽样编号对应唯一的一个产品编号。
  (七)用携带的抽样工具获取随机数,如果随机数大于母体数量则视为无效数字,需要重新获取随机数,直到随机数小于或等于母体数量,以此随机数作为抽样编号对应的产品即为第一个样品。如此反复以抽得所需的所有样品。
  (八)抽样人员详细填写统一格式的抽样凭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在抽样凭证上签字确认。抽样凭证一式四份,生产企业留存一份,抽样单位存档一份,受理中心一份,样品箱内封装一份。
  第六条 签字确认后的抽样凭证由抽样单位传真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
  第七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会同生产企业将抽取的样品现场封样,并在包装封口处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专用封条。
  第八条 生产企业将封样产品发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运输方式由企业自定,但应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的完整性。
  第九条 检测机构收到抽样产品后,清点样品数量及包装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
  如果检测机构发现包装(特别是封条)有破损,应及时联系生产企业,共同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并通知抽样单位。
  如果发现样品确实损坏无法完成检测,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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