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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
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计基础[20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为了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9]64号)的要求,特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9]6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费收益权,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
  电费收益权质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以其拥有的电费收益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以电费收益权作质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电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提供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国内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出质人即为借款人,质权人即为贷款人。
  第三条 采用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条件:
  (1)出质人须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电网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以地方电力企业为出质人的,必须在承贷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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