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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3)出质人须与贷款承担银行签订代收电费协议。对出质人未在承贷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应与其基本帐户银行、承担银行共同签订电费划转协议。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章 质押合同与质押登记

  第四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农网改造工程的贷款数额;
  (二)被担保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的期限和还款方式;
  (三)电费收益权的价值及确定办法;
  (四)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电费收益权质押资金帐户的管理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电费收益权的价值由销售电量和销售电价确定。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价以国家计委批准的电价为准,省级以下独立电网销售电价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为准;销售电量以现有售电电为基础,按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增长率逐年确定。
  第七条 出质人可以按电费收益权价值的一定比例出质,在其价值范围内也可以向多家质权人出质。出质人如向多家质权人出质,应将出质情况告知所有质权人。
  第八条 农网贷款的贷款期限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为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部门。
  质押登记部门应对出质人、质权人的情况、质押合同号、质押比例、质物价值、借款合同号、借款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登记,并出具登记意见。

第三章 质押管理

  第十条 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电费收益权质押不足时,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借款人基本帐户银行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承贷银行,并与基本帐户银行重新签订电费划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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