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质人须与贷款承担银行签订代收电费协议。对出质人未在承贷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应与其基本帐户银行、承担银行共同签订电费划转协议。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章 质押合同与质押登记
第四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农网改造工程的贷款数额;
(二)被担保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的期限和还款方式;
(三)电费收益权的价值及确定办法;
(四)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电费收益权质押资金帐户的管理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电费收益权的价值由销售电量和销售电价确定。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价以国家计委批准的电价为准,省级以下独立电网销售电价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为准;销售电量以现有售电电为基础,按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增长率逐年确定。
第七条 出质人可以按电费收益权价值的一定比例出质,在其价值范围内也可以向多家质权人出质。出质人如向多家质权人出质,应将出质情况告知所有质权人。
第八条 农网贷款的贷款期限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为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部门。
质押登记部门应对出质人、质权人的情况、质押合同号、质押比例、质物价值、借款合同号、借款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登记,并出具登记意见。
第三章 质押管理
第十条 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电费收益权质押不足时,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借款人基本帐户银行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承贷银行,并与基本帐户银行重新签订电费划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