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器设备分为: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电器设备;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医疗设备。
(3)交通运输设备分为:专用理赔车和其他运输设备。
固定资产减值
4.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5.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6.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任意处置的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担保物的固定资产;
(2)作为诉讼标的的固定资产;
(3)被扣押、查封的固定资产。
房屋
7.房屋为认可资产。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15%;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5%。
保险公司应当以房屋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机器设备
8.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9.电器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0.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认可资产。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3%;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0.4%。
保险公司应当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11.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2.医疗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交通运输设备
13.交通运输设备为认可资产。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1%;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0.2%。
保险公司应当以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在建工程
14.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认可资产,其他在建工程为非认可资产。
在建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本规则第7条规定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与房屋的账面净额之差。保险公司应当以在建房屋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与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之差。保险公司应当以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