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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2.本规则不涉及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证券回购业务。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证券回购,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证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封闭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2)封闭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证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证券的融资行为。
  (3)买断式回购,指证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证券卖给证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证券的交易行为。
  (4)到期结算金额,指在到期结算时,按照回购协议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
  认可标准
  封闭式逆回购
  4.保险公司(逆回购方)应当在封闭式回购协议生效时,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
  5.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以账面价值与质押证券的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6.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
  买断式逆回购
  7.保险公司(逆回购方)应当在支付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款)。
  同时,逆回购方应当在购入待返售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应付返售证券)。待返售证券应当并入相应证券类别进行认可。
  8.买入返售证券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9.应付返售证券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0.逆回购方在买断式回购期间售出待返售证券,应当减少待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11.买断式回购期间证券派息,应当视同正回购方提前偿还部分融资款,逆回购方应当冲减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账面价值。
  12.买断式回购协议到期时,逆回购方应当将到期结算金额与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3.买断式回购协议的任何一方违约,逆回购方应当终止确认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
  封闭式正回购
  14.保险公司(正回购方)应当在封闭式回购协议生效时,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卖出回购证券)。
  15.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6.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所形成的质押证券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同时,应当遵循本规则第23条的修正性认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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