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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5]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的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科学仪器设备升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附件:

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央级科研机构存在的科学仪器设备老化、性能下降、测试技术、方法落后等问题,充分挖掘现有科学仪器设备的潜能,提高使用效益,特设立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以下简称“升级改造专项”)。为加强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升级改造专项由中央财政拨款,以项目形式实施,按年度组织立项工作。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2年。
  升级改造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级转制科研机构。
  第三条 升级改造专项主要支持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技术研究;
  (二)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研究;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四条 升级改造专项项目安排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升级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升级改造专项管理实行专家评议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并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科技部制定、发布升级改造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有关单位按升级改造专项年度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科技部。
  第八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如下内容进行评审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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