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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
  (二)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三)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
  (四)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五)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就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出具的评审意见;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说明,清理规范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性、有效性、完整性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及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股权质押情况,向股东及关联方担保情况,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情况说明;
  (六)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情况,执业及经营过程中诚信、规范、守法承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先任后审情况;
  (七)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八)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或半年审计报告;
  (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报规范类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盖章,承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就申请评审公司风险底数的自查整改状况及核查情况、规范经营状况、限期清理违规业务的承诺情况等,征询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书面监管意见。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协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业内机构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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