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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2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是劳动保障部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为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年金工作,规范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办法》),我部将于2005年5月开始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坚持审慎、渐进的原则。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从严控制。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资格认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经营范围和业务特长申请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内部管理、工作流程、技术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必须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资格认定办法》认真准备申请材料,要求内容详实,符合法定形式,无虚假陈述,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劳动保障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由于本次资格认定工作涉及机构多,时间集中,申请材料文字量大,请尽可能现场提交或通过信函方式提交。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申请日期以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准。
  四、每申请一个资格,要报送一套完整材料。每套申请材料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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