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
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
2001年8月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3年2月3日作出终裁(见原外经贸部2003年第3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晓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2%。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韩国晓星公司提交的聚酯切片反倾销期中复审申请书。
该公司认为其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一年内,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为负值,请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出口到中国的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复审。
一、被调查产品及复审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5年)如下税则号项下:39076011、39076019。
(二)复审范围
本次复审的范围为适用于韩国晓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复审程序
(一)立案前通知及评论
2004年3月2日,依据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将韩国晓星公司的复审申请事宜通知原审调查申请人中国化纤工业协会。2004年3月22日,原申请人提交了对复审申请的评论意见。商务部依法对评论意见给予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