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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规范

  4.2.4 丢包率
  丢包率平均值≤5%。
  丢包率指语音信号经过网关处理后形成的RTP包,经过IP网络传输到达对方网关后丢失的RTP包数(包括网关丢失的RTP包)与传输的RTP包总数之比。
  4.2.5 接通率
  端到端呼叫接通率≥72%。
  端到端呼叫接通率指被叫用户应答,被叫用户忙和被叫用户久叫不应的次数与发出有效呼叫总次数之比。
  4.2.6 通话中断率
  通话中断率≤5%。
  通话中断率指用户在通话的过程中,出现通话中断(掉话)的概率。

  附录5:

电信服务规范——无线寻呼业务

  5.1 无线寻呼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5.1.1 无线寻呼业务的经营者应向寻呼用户说明本企业无线发射信号覆盖范围,以及联网服务覆盖范围。
  5.1.2 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寻呼机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5.1.3 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指寻呼用户拨号完毕,自听到回铃音时起,至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5.1.4 寻呼话务员应准确、及时发送寻呼信息。
  5.1.5 寻呼台要向用户说明为寻呼用户保留寻呼信息的方式。采用按条保存寻呼信息的寻呼台要为用户至少保留最新10条寻呼信息;采用按时间保存寻呼信息的寻呼台要为用户至少保留最近10天的寻呼信息。
  5.1.6 对要求变更业务或者复台查询信息的用户,寻呼话务员应验证其密码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5.1.7 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被注销时起,至重新启用止的时间间隔。
  5.1.8 寻呼用户提出终止接受寻呼服务时,寻呼业务经营者应退还寻呼用户预缴服务费的剩余部分。
  应退金额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时,小于15天不计,大于等于15天计1个月。
  5.2 无线寻呼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5.2.1 系统响应时延
  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归属寻呼区内时,系统响应时延平均值≤6秒;
  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非归属寻呼区内时,系统响应时延平均值≤10秒。
  自动寻呼系统的系统响应时延指主叫用户拨号终了或移动用户按发送键发出寻呼消息的最后字符,至其接收到寻呼系统接受或不接受该消息的证实之间的时间间隔。
  5.2.2 系统接通率
  系统接通率≥95%(适用于人工台和自动台)。
  系统接通率是主叫用户通过入中继接入到寻呼系统得到有效处理次数与总次数之比。其呼损部分指寻呼系统的中继呼损。
  5.2.3 消息传输时延
  本地呼叫,一级平均值≤60秒,消息长度≤400字符;
  本地呼叫,二级平均值≤90秒;
  异地呼叫,平均值≤7分钟;
  跟踪呼叫,平均值≤7分钟;
  漫游呼叫,平均值≤10分钟。
  消息传输时延指寻呼系统发给主叫用户寻呼证实消息,至该消息传送到指定的寻呼区的时间间隔。不同的寻呼优先权级别具有不同的消息传输时延。
  5.2.4 无线呼通率
  无线呼通率≥95%。
  无线呼通率指在无线覆盖区内寻呼接收机寻呼成功的次数与全部寻呼次数之比。

  附录6: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务

  6.1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在宣传业务内容和使用方式的同时应公示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服务方法。
  6.2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有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时,用户予以拒绝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停止提供。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在用户拨打接入码接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平台后,业务平台应免费向用户说明收费标准,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服务费。
  6.3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遵照与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未得到用户许可,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和服务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对分条计费的信息,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信息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6.4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语音信息服务时不得通过故意插播广告性或者宣传性广告信息以延长服务时间,人工信息咨询员不得谈论与用户所提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6.5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
  6.6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订制类信息服务业务时,应明示方便用户退订的途径,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方便用户选择退订服务的“0000”、“00000”短信退订功能,并保证退订途径的畅通。
  用户提出停止服务时,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接受并停止计费。
  6.7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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