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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三、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食用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
  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
  6、各省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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