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