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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30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2年8月8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财经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和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署驻广播电影电视部审计局负责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含专职审计人员,下同)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应定期研究布置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并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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