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部门、本单位依据上述三项所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署在广播电影电视部派驻审计机构(审计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会计机关未派驻审计机构的,应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所需人员编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企业单位,应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所需人员编制在总编制内解决。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征求上级主管单位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素质和专业知识结构,应根据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确定,并可设置处级、科级审计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其预算决算;
(三)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外汇的管理、收入和支出;
(六)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节目制作费、节目赞助费(含实物赞助)的管理、使用和审批手续;
(八)其他资金的来源、上缴、使用及其分配;
(九)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十)内控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
(十一)所属单位的领导(包括厂长、经理)承包、离任,及其所属单位的撤销、合并;
(十二)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企业及其合作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财产、技术的使用和效益,以及审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