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促进教养人员矫正恶习,转变思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升挂国旗制度
第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由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教养人员进行。
第四条 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奏国歌,或唱国歌,并可宣誓。
第五条 升降国旗,应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防止劳动教养人员逃跑、自杀、闹事、骚乱、暴动等重大恶性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外部人员袭扰、破坏。
第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在所长领导下进行,分管副所长协调管理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监控力量使用和管理、重点人员管理、干警带班、值班和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明确判定岗位责任。
第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统一有效的指挥系统,制定应付所内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组织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动力量,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器材,保持良好的戒备状态,对突发事件能做到快速反应。
第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消除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