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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评定劳动教养人员管理等级的工作由中队负责。中队应当根据统一标准,定期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自报等级,民主评议,中队研究提出意见报大队或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批准,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并登记报送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管理等级后,应当立即执行相应的管理措施,使劳动教养人员进入该级管理。

第五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让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过一定的民主生活,中队可以建立“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
 第二十七条 “民管会”是在干警直接管理下的劳动教养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民管会”应当在干警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民管会”的委员由表现好、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经过民主推选,由中队决定。
 第二十九条 “民管会”的主要任务是征求的反映劳动教养人员对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干警进行学习宣传、纪律监督、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条 中队应当对“民管会”委员加强教育,认真监督,严格考核,定期轮换。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应当对“民管人”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劳动教养机关应当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反映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重大问题应当逐级请求,直至请示到司法部。
 第三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处理解决;事后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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