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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队必须建立以下登记簿册:
  (一)干部值班日志(日碰头记载等)
  (二)中队会议登记簿;
  (三)劳动教养人员花名册(含异动情况);
  (四)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排队摸底、重点人员登记)记录簿;
  (五)安全检查登记簿;
  (六)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登记簿;
  (七)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登记簿;
  (八)劳动教养人员会见登记簿;
  (九)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提起复议、诉讼登记簿;
  (十)劳动教养人员坦白检举登记簿;
  (十一)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含禁闭、使用戒具)登记簿;
  (十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所内作案、重大事故登记簿;
  (十三)劳动教养人员信件、邮包登记簿;
  (十四)劳动教养人员财物管理登记簿。
 第四十五条 以上表、簿、册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管理,注意保密。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表、簿、册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发。

第八章 队列训练制度

 第四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队列训练,使他们树立遵纪守法和集体主义观念。
 第四十八条 队列训练大纲和计划由劳动教养管理所统一制定,可以参照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选择训练课目,制定考核标准。
 第四十九条 队列训练应当由干警指挥。队列训练以中队为单位组织实施,按训练大纲和计划完成训练任务。年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50小时,日平均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五十条 进行队例训练时,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服装整齐、精神饱满、姿式端正、排列有序、动作准确、口号洪亮。
 第五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必须参加队列训练,对无故不参加者应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病伤不能参加训练的,应当由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队例训练的成绩列入劳动教养人员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集体活动,必须列队进行,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日常生活应当做到二人成列,三人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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