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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第九条 对收容入所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捺指纹,贴附免冠半身相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三章 分类编队

 第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队管理:
  (一)按性别分别编队;
  (二)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教养人员,单独编队(班、组),在劳动和生产待遇上适当照顾;
  (三)新入所的和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队;
  (四)团伙或同案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入不同中队。
 第十一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按以下情况分别编队管理;
  (一)罪错性质不同的;
  (二)初次劳动教养和二次以上劳动教养(含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少数民族或外省籍劳动教养人员较多的。

第四章 通信

 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四条 发信地址就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第十五条 未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不得与亲友通电话,特殊情况可由干部代转通话内容。
 第十六条 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国外、境外亲属通话,通话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第五章 会见

 第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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