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提高质量的关键在厂(矿)长、经理。没有高度质量意识的人不能当厂(长)、经理。厂(矿)长、经理是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要把企业的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厂(矿)长、经理业绩的重要内容。厂(矿)长、经理对违反纪律的现象要敢抓敢管,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提高质量尽职尽责。厂(矿)长、经理要支持质量检验工作,保证质量检验机构独立行使检验、监督的职能。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撤换。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支持厂(矿)长、经理从严治理企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九、加快质量法规体系建设,依法管好质量
要加快质量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质量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明确质量责任,对质量实行依法管理。各级监督部门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严厉查处。各级政府要认真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从重从严查处;对利用“回扣”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视同贪污、受贿行为处理。
十、开展全民质量意识教育,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一)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质量管理知识,提高质量意识。各级政府要重视并开展全民质量意识教育。要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劳动后备军。在有条件的院校开设质量管理课程,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质量工作专门人才。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岗位规范要求,严格职工上岗前的质量培训。
(二)要继续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所起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提高质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国人民,特别是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付出艰苦的努力。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干部、职工群众都要把提高质量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我国的质量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步,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本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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