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城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贯彻《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加强对村镇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的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本地区工程质量重要信息,分析本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形势;
(二)督促本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三)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形势和工作重点;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村镇建设质量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报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以下简称部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频繁发生,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建设部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