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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

  2、东部各省、直辖市和其他省(区、市)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组织三级医院开展对本省、市卫生工作基础较差的县医院的支援工作。
  3、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第二、三年逐步扩大到其他县医院。
  (二)项目内容。
  1、中西部各项目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综合医院为主)每年向本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每个县医院派驻5名(中医院派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高年资主治医师,根据需要也可以派遣一名护理管理人员。每名派驻人员连续工作一年后可以轮换。
  2、派驻医师条件: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县医院医务人员开展工作。
  3、主要工作内容: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提高县医院的技术水平;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各种临床带教形式培训县医院医务人员,提高其业务素质;对县医院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所需工作补助经费的标准,由各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以及财力情况等合理核定。所需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地)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卫生经费预算。中央财政2004年按照每名派驻医师每年2.4万元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根据实际考评情况核定。东部地区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安排。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支付的工资、津贴和适当的工作补贴等。支援医院要保证派出医师原有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派出医师不得收取受援医院的任何补贴和奖金。
  (三)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开展此项工作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包括补助资金来源、标准、使用范围、内容、要求和绩效考评办法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方案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省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方案的制定、提出工作目标、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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