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具体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项目省(区、市)要建立工作制度,定期讨论项目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地落实。
(三)制定方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支援医院及各支援医院派驻地点、任务和目标;明确支援与受援医院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做到既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又不影响支援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各项目省(区、市)制订的执行方案,应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
(四)签订责任书。各项目省人民政府应与卫生部签订项目责任书。
(五)签订支援协议。支援医院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组织安排下,由院领导带队到受援医院进行考察和调研,在双方共同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并与受援县医院签订支援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支援医院负责保证派驻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解决交通等费用;受援医院要协助为派驻人员提供生活便利,统一安排派驻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六)启动时间。各项目省(区、市)应于2005年6月底前向受援医院派驻人员。
(七)参加对口支援的高年资主治医师在县医院工作时间作为晋升职称时在农村服务时间计算。
(八)支援医院派驻人员应把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发扬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努力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杜绝大处方、滥检查等行业不正之风。
六、监督管理与总结评估
(一)监督管理。受援医院对派驻医务人员要严格管理。支援医院对拒绝参加支援工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支援工作结束时,受援医院要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支援医院,作为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派驻期间违纪的人员,受援医院要通报支援医院,由支援医院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