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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一)航次运行费用
  航次运行费用,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航次负担的费用。航次运行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燃料费,是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航行、装卸、停泊等时间内耗用的全部燃料费用。
  2.港口费,是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进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港务费、船舶吨税、引水费、停泊费、拖轮费、航道养护费、围油栏费、油污水处理费、船舶代理费、运河费、海峡费、灯塔费、海关检验费、检疫费、移民局费用等。
  3.货物费,是指船舶载运货物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装卸费、使用港口装卸机械费、理货费、开关舱、扫舱、洗舱、验舱、烘舱、平翻舱、货物代理费、货物检验费、货物保险费等。
  4.集装箱货物费,是指船舶载运集装箱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站场费用、集装箱货物代理费用等。
  5.中转费,是指船舶载运的货物到达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在港口中转时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各种费用,如汽车接运费、铁路接运费、水运接运费、驳载费等,但不包括由本企业船舶承运后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所发生的中转费。
  6.客运费,是指船舶为运送旅客而发生的业务费用,如旅客生活设备生活用品费、旅客医药支出、客运代理费等。
  7.垫隔材料费,是指船舶在同一货舱内装运不同类别货物需要分票、垫隔或装运货物需要防止摇动、移位、以及货物通风需要等耗用的木材、隔货网、防摇装置、通风筒等材料费用。
  8.速遣费,是指有装卸协议的船舶,港口或代理单位提前完成装卸作业,按照协议支付的速遣费用,发生的延滞费收入抵减速遣费。
  9.事故损失费,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海损、机损、货损、货差、火警、污染、人身伤亡等事故的费用,包括施救、赔偿、修理、诉讼、善后等直接损失费用。
  10.航次其他运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费用但应直接归属于航次负担的其他费用,如淡水费、通讯导航费、交通车船费、邮电费、清洁费、国外港口招待费、航次兵险、领事签证、代理行费、业务杂支、冰区航行破冰费等。
  (二)船舶固定费用
  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船舶固定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在航船员的各类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航行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在航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润料,是指船舶耗用的各种润滑油剂。
  4.物料,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
  5.船舶折旧费,是指按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
  6.船舶修理费,是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料、备品配件等。
  7.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险、运输船员的人身险以及意外伤残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税金,是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9.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在非营运期(如厂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内发生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支出,具体包括:
  (1)燃料,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耗用的燃料。
  (2)港口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靠泊港口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10.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为企业所有运输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费用,具体包括:
  (1)工资,是指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等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替补、后备、培训等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在册船员技术、业务、文化教育和岗前培训的费用。
  (4)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
  (5)工会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6)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7)船员服装费,是指按规定向船员发放制服的费用和零星服装补助费。
  (8)船员差旅费,是指船员因报到、出差、调动、公休、学习、探亲、国外就医等发生的差旅费。
  (9)文体宣传费,是指用于船员文体活动而购置的书报杂志、电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体育用品等的费用及相应物品的租费。
  (10)单证资料费,是指船舶营运中应用的客运票据、货运提单、仓单、海图及航海图书、技术业务资料及各项船用单证等的购置、印刷、寄递等费用。
  (11)电信费,是指船舶与管理部门通过电台、卫星、高频电话等通信联络而发生的通信费用。
  (12)研究试验费,是指应用于船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而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购置样品、样机、测试仪器、制作模型等的费用。
  (13)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引进不属于无形资产性质的船舶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14)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运输成本计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各个分公司或船队为组织和管理运输生产所发生的运输生产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材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费、试验检查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营运间接费用。
  (15)其他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共同费用,如船员体检费、签证费、考证费、国外医疗费、特殊船员(油轮)疗休养费的费用,以及船舶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油料化验费、护航武器弹药等。
  11.其他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固定费用。如船舶证书费、船舶检验费、船员劳动保护费等。
  (三)船舶租费、舱(箱)位租费
  船舶租费、舱(箱)位租费,是指企业租入运输船舶或舱(箱)位营运,按规定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租费。船舶租费或舱(箱)位租费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期租费,是指在期租形式下,企业按租约规定,在租船起讫期限内按期支付的租金。
  2.程(航次)租费,是指在程(航次)租形式下,企业按租约规定自接船港口起至还船港口止支付的租费。
  3.光租费,是指在光租形式下,企业按租约规定,在租船起讫期限内按期支付的租金。
  4.舱(箱)位租费,是指企业按租约规定按期支付约定舱(箱)位数的租费。
  (四)集装箱固定费用
  集装箱固定费用,是指企业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及其底盘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按集装箱费用和底盘车费用两部分,分别设置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集装箱费用
  (1)空箱保管费,是指空箱存放在自有堆场或港口站场而支付的堆存费、检验费、整理起吊费、整理拖运费等。
  (2)集装箱折旧费,是指自有集装箱根据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3)集装箱修理费,是指自有集装箱厂修费用、零配件购置费、站场零星修理费等。
  (4)集装箱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集装箱财产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5)集装箱租费,是指租入集装箱按租箱合约规定按期支付的租金及其租约规定的还箱时的修复费用、还箱手续费、起吊费等。
  (6)底盘车费用,是指按规定由使用底盘车的集装箱分摊负担的底盘车费用。
  (7)其他集装箱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集装箱固定费用,如滞期费、清洁费、检疫费、熏箱费、铅封及标志费等。
  2.底盘车费用
  (1)底盘车保管费,是指自有底盘车存放在自有堆场或港口站场而支付的费用。
  (2)底盘车折旧费,是指自有底盘车根据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3)底盘车修理费,是指自有底盘车厂修费用、零配件购置费、站场零星修理费等。
  (4)底盘车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底盘车财产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5)底盘车租费,是指租入底盘车按租车合约规定按期支付的租金及其租约规定的还车时的修复费用等。
  (6)其他底盘车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底盘车固定费用。
  三、海洋运输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应当按照每一运输船舶、每一营运航次,分别设置航次成本明细账或明细卡。企业如租入外单位船舶或舱(箱)位营运,也应同样为在租用期内的每一航次,设置成本明细账。
  航次成本明细账应详细记载该航次运营资料,包括航次序号、行驶航区(线)、航次起讫时间、挂靠港口名称及到离港时间、航行里程、到目的港及沿途挂靠港口的运量(装卸量)、燃料补给量与耗用量,以及其他成本管理需要的航次运营资料。
  航次内发生的各项运行费用直接记入该航次成本明细账,各项分配性费用于航次结束时按规定分配记入。若办理会计决算时,代理单位尚未将该会计报告期内已完航次的运行费用账单寄达,可根据代理单位电传或估算单,或根据船舶、航运调度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船舶行驶的航线、运输量、货种、运输条款、所到港口作业情况和费率标准、船舶各类定额、汇率等,计算有关运行费用,由财务会计部门入账。已完航次的航次成本明细账,应及时结算,计算出航次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备随时提供。
  (二)各项分配性费用的分配应根据分配程序按一定分配方法进行。
  1.对于营运间接费用,按照每一船队、自营港埠或船舶基地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每月结算后,将当月实际入账数结转“船舶共同费用——营运间接费用”项目。
2.对于船舶共同费用,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船舶共同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记入“船舶共同费用”,并按规定费用项目设立费用明细账进行归集登记。船舶共同费用在月度终了,通常按各船的营运艘天、吨天或其它比例分摊编制“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表”,分配记入各船的“船舶固定费用——船舶共同费用”科目。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计算的公式为:
  船舶共同费用分配率=当期共同费用总额/Σ船舶营运艘天(吨天)
  某船舶固定费用应负担船舶共同费用数=该船营运艘天(吨天)×船舶共同费用分配率
  3.对于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原始凭证或成本计算表编制记账凭证,直接记入本船固定费用明细账“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栏目内;或先将不包括非营运期费用的船舶固定费用按日历天比例分配记入船舶各航次成本、出租成本和本船非营运期费用,然后计算全部非营运期费用(燃料、港口费用、其他非营运期费用和分配记入的本船固定费用之和),按当年营运天数分配记入本船各航次成本和出租成本。
  4.对于船舶固定费用,按每一在册船舶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按月结算。如果企业租入按合同需要负担固定费用的船舶(如光租),应视同自有船舶,设置明细账,归集有关营运支出并结算。
企业应为每一在册船舶(包括租出船舶)编制年度固定费用预算(包括分配记入固定费用的各项分配性费用),并按该船全年计划营运天数,计算出每营运天固定费用,作为计划分配率。船舶每一航次结束,或出租届临月终,根据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当月出租天数,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应列入航次成本或出租成本的固定费用。船舶固定费用的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该船全年固定费用预算数/该船全年计划营运天数
  某船某航次应负担固定费用数=该船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该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
  该船某出租月份应负担固定费用数=该船该月实际出租天数×该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
  如果企业出租部分舱(箱)位,应按出租舱(箱)位占该船舱(箱)位总数的比例,计算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分配计算公式为:
  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该船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出租舱(箱)位数/该船舱(箱)位总数×该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
  年终决算时,企业应按各船实际发生的固定费用数和实际营运天数,调整原已列入各船有关航次的计划分配数。
  年末未完航次也应按年度内实际营运天数分担当年固定费用。
  船舶固定费用经过年终按实际数分配调整后,不保留余额。
  5.对于船舶租费,程租费按船舶航次记入航次结束月度的单船成本,期租费按航次日历天数分摊记入有关航次成本。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租入船舶某航次在本应负担租费=该航次营运天数×每天租费
  航次跨年度时,按会计核算年度日历天数分配,属于未完航次的租费,记入“未完航次支出”项目。
  6.对于舱(箱)位租费,应按租入的每批同属一船的舱(箱)位设置明细账,核算所支付的租金和记入运输业务成本的租费。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租入舱(箱)位船舶某航次成本应负担的租费=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该航次租用舱(箱)位数×每舱(箱)位每天租费
  7.对于集装箱固定费用,企业应按集装箱和底盘车存放的港口、地区或国家分别设置集装箱费用和底盘车费用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按月结算。集装箱的租金、折旧、修理费等不能直接按港口、地区或国家归集的费用应作为集装箱共同费用统一核算归集,每月分配记入各港口、地区和国家的集装箱固定费用。
  集装箱费用的分摊步骤为:
  (1)按全部箱天分摊集装箱折旧费、租费和修理费等共同性费用。分配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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