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略)
2. 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2: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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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 │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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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3% ┃
┃ │KAISH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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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 │2% ┃
┃ ├────────────────────────────┼────┨
┃ │其他日本公司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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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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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11% ┃
┃ ├────────────────────────────┼────┨
┃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53% ┃
┃ │France S.A.) │ ┃
┃ ├────────────────────────────┼────┨
┃ │其他欧盟公司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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