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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

第三章 警服采购

  第十四条 警服生产供应实行两级政府采购机制。装备财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即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下一年度目录生产企业;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在有效年度目录生产企业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招标,与中标的目录生产企业签订当年度警服生产供应合同。
  第十五条 装备财务局加强对各省公安厅(局)警服政府采购的指导、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组织制定招投标文件、招标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制定《“99”式人民警察服装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制定警服预算指导价格和生产供应合同标的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签订合同,需要补充的条款应在合同书中详列,严禁在合同外签署不正当或违反法律、法规的附加协议。
  第十七条 目录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生产供应。不得将合同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 目录生产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及时将合同正本及发生补充协议等文件资料,报送装备财务局被装处备案备查。
  第十九条 目录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组织警服生产供应,不得擅自改变警服、标志、材料的技术、工艺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目录生产企业生产警服所需的面料,由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在装备财务局确定的年度面料目录生产企业范围内选择材料企业,签订供销合同实施采购,承担警服所需面料和辅料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生产企业生产警服所需臂章,由装备财务局按照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上报的生产计划,向臂章生产企业下达出库通知单,臂章生产企业与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进行臂章收发、结算工作,严禁目录

第四章 指导价格

  第二十二条 警服指导价格包括警服预算指导价格和生产供应合同标的指导价格。
  第二十三条 警服预算指导价格是指装备财务局组织有关单位,依据市场警服主、辅料的价格及税费等其他因素,制定年度预算指导价格,每年度公布一次。指导各省公安厅(局)编报年度警服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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