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警服生产供应合同标的指导价格是指预算指导价格的50%,加上所有投标企业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之和平均价的50%。指导各省公安厅(局)在政府采购中签订生产供应合同时的标的指导价格。
警服生产供应合同标的指导价格计算公式:警服合同标的指导价格=警服预算指导价格×50%+(所有企业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之和的平均值)×50%
第二十五条 目录生产企业与装备财务局或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签订警服生产合同的最终价格,应以最接近合同标的指导价格为最佳价格。
第五章 质量检验
第二十六条 目录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警服实行两级质量检测和检验。
一级是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装备财务局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警服采购的样品或警服批量生产的成品进行检验。
另一级是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委托各地具有国家级资质和警服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对本省警服采购的样品或合同签订的警服批量生产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检验。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有争议的警服成品质量检验结果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十九条 警服质量检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按照公安部部颁标准或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六章 年度审核办法
第三十条 目录生产企业实行年度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目录生产企业列入下一年度目录生产企业名册。
第三十一条 每年10月,装备财务局按照以下内容对目录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一)执行本规则情况;
(二)质量检测情况;
(三)诚信情况;
(四)合同签订和完成情况;
(五)售后服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