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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公装财[2005]80号 2005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质量管理,保证警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服装是指人民警察配发穿着的服装类、帽类、鞋类、标志类和装具类等统一制式服装及材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警服生产和检验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目录生产企业)、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反映和投诉。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是警服质量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在警服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警服新产品的立项、研制、试用、审批以及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并配合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警标委)制(修)订警服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做好宣贯工作;
  (二)组织和采用质量统检、巡回检查及行业抽样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警服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目录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检查结果;
  (三)负责对全国公安被装管理干部质检业务培训,指导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对警服进行抽检和验收;
  (四)对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警服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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