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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三)统检。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组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企业自检合格的警服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四)巡回检查。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对重点企业产品及生产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是对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的补充。
  (五)专家驻厂检查。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根据需要,派专家对警服生产产量大、品种多的企业或生产企业集中地区,以及在新产品、新增警服生产企业开工生产时,进行驻厂质量监督检查。
  (六)产品交收检验。由订货方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一批产品中,按照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比例、数量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抽查的样品分为工序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成品及所用原材料。方法均为随机抽样,但在年度内一般不重复抽查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

第四章 质量奖惩

  第十三条 在警服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中,目录生产企业凡单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目录生产企业,应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产品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取消其警服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 目录生产企业因违反标准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的产品,如无法返修应予以退货,并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按《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取消其警服生产资格。
  第十五条 目录生产企业连续二年未提供样品参加行业质量抽检及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组织的任何质量检查活动的,按《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取消其警服单项产品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安全部被装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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