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2号)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试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 2005年4月)
目次
1 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2 文字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3 插表与附表的编制要求及格式
4 插图及附图的编制要求与格式
附录A 探明储量报告封面格式(略)
附录B 探明储量报告扉页格式(略)
附录C 探明储量报告目次格式(略)
附录D 探明储量报告插表格式(略)
附录E 探明储量报告附表格式(略)
附录F 探明储量报告附图格式(略)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的编制,遵照《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采用容积法计算、复算和核算石油天然气储量时均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编制储量报告。
1 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1 储量报告应包括文字报告、插表、插图、附表及附图五个方面内容。文字报告、插表及插图统一编排,按A4(297mm×210mm)纸装订。附表、附图编排为附图表册,附图表册按A3纸(297mm×420mm)装订,大型图件可折叠后装入附图表册。附图和附表较少时可折页与报告统一装订。
1.2 储量报告的文字和图表要简明、清晰、美观,便于理解和阅读。文字与图表信息应相符,每张图表均应在文字中提及,并应按报告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章排序。各种量、取值位数、单位及符号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及石油工业常用量和单位(SY/T5895)。图例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地质编图规范及图式(SY/T561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