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四、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内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市)成为全国示范区的。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当地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正式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取得2/3以上成员认同。正式成员至少包括卫生厅(局)主管厅局长,卫生、民政、中医药三部门主管处长,具体人选由当地省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商定。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省领导小组要将公示事项提前通知本省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的市政府。
  (二)各地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各地有关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沟通,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仅涉及全国示范区的,由卫生部门调查核实;涉及同时创建两种示范区的,由中医药、卫生两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四)各省领导小组要于2005年6月10日前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提交公示报纸。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医药示范区的材料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 周巍(010-687923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 严华国(010-65914966)
  附件:1.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略)
     2.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略)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