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二)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四)协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对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进行评审,审慎填写工作底稿和评审意见,独立发表个人评审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二)保守试点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评审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接受试点证券公司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馈赠;(五)不得有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试点证券公司存在如下关系的,该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试点证券公司中工作的;(二)本人近三年内曾在试点证券公司中工作的;(三)本人所任职机构与试点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协会通过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创新方案进行评审。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为9-11名,其中设召集人1名。专家评审会议由协会根据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的申报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申请文件,独立发表个人评审意见,并填写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召集人总结主要评审意见后,形成对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的评审意见,并对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进行评审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议对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作出评审意见之前,可以要求试点证券公司的有关人员接受评审专家的询问,也可以经协会组织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专家三分之二的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到会专家三分之二的为未通过。评审专家不得弃权,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