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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供方市场
  从事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的总承包公司,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所具有的脱硫技术应是先进的、完整的、成熟的,具有合法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力和能力;具有相应的脱硫工程设计、工程承包的资格,并已取得良好业绩;具有履行该项工程承包所必须的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体系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齐全,有组织工程建设和现场施工管理的经验,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但没有业绩的总承包公司,在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其承包示范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协会对从事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和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考核,并将公布有关考核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不断完善烟气脱硫产业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脱硫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完善评标方法、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维护一个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烟气脱硫市场环境,防止恶性竞争。
  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应遵循经济有效,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总原则,因地制宜选取最优工艺。对燃煤发电机组,在满足排放标准前提下,应按以下原则选择工艺技术:
  (一)燃用含硫量大于1%煤(含1%)并且容量大于200MW(含200MW)的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应重点考虑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技术。
  (二)燃用含硫量小于1%煤并且容量小于200MW的机组,或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以及在场地条件有限的现役电厂,在吸收剂来源和副产物处置条件充分落实的情况下,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可考虑采用干法、半干法或其它一次性投资较低的成熟技术。
  (三)在200MW及以上机组采用干法、半干法或其它一次性投资较低的成熟技术,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供国内外已有相同或更大容量的烟气脱硫设施成功投运的实例。
  (四)燃用含硫量小于1%煤的海滨电厂,在海水碱度满足工艺要求、海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可以考虑采用海水法脱硫工艺。
  (五)在吸收剂来源以及副产物销售途径充分落实的前提下,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并有明确适用规模的或者能证明在国内外已有相同或更大容量的脱硫设施成功投运的,可以考虑采用其它脱硫工艺技术。
  五、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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