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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五)报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要手段,由监督人员根据工程重要程度和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也可委托经南水北调办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
  被检查、检测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实行“统收统支、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由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统一收支。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经质量监督机构同意确定质量监督费缴纳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及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向南水北调办报送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纳入南水北调办年度预算。具体支出使用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执行,相关事宜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应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主要使用范围为:项目站和巡回抽查人员、交通等工作经费、质量监督检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培训和咨询、质量监督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协调等。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开工的,由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对伪造质量数据、提供与事实不符结论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及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提请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南水北调办给予表彰和奖励。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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