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59号)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4)70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 上海市卢湾区
2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5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 170 上海市浦东新区
4 上海航海仪器总厂 10 上海市浦东新区
5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6 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7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8 中船置业有限公司 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9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300 上海市黄浦区
10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110 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 70 上海市徐汇区
12 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80 上海市普陀区
13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10 上海市普陀区
14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 10 上海市杨浦区
15 南京绿洲机器厂 90 江苏省南京市
16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 江苏省无锡市
17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镇江市
18 澄西船舶修造厂 150 江苏省江阴市
19 广州黄埔造船厂 150 广东省广州市
20 广州造船厂 10 广东省广州市
21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10 广东省广州市
22 广西桂江造船厂 30 广西梧州市
23 华南船舶机械厂 20 广西梧州市
24 西江造船厂 20 广西柳州市
25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 10 安徽省安庆市
26 江西航海仪器厂 10 江西省瑞昌市
27 江西朝阳机械厂 10 江西省彭泽县
28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 80 江西省九江市
29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650 北京市海淀区
30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系统工程部 200 北京市海淀区
31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40 北京市海淀区
32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20 北京市海淀区
合 计 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