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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59号)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4)70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   上海市卢湾区 
2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5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         170   上海市浦东新区
4   上海航海仪器总厂           10   上海市浦东新区
5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6   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7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8   中船置业有限公司           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9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300   上海市黄浦区 
10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110   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       70   上海市徐汇区 
12  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80   上海市普陀区 
13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10   上海市普陀区 
14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       10   上海市杨浦区 
15  南京绿洲机器厂            90   江苏省南京市 
16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   江苏省无锡市 
17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镇江市 
18  澄西船舶修造厂            150   江苏省江阴市 
19  广州黄埔造船厂            150   广东省广州市 
20  广州造船厂              10   广东省广州市 
21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10   广东省广州市 
22  广西桂江造船厂            30   广西梧州市  
23  华南船舶机械厂            20   广西梧州市  
24  西江造船厂              20   广西柳州市  
25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           10   安徽省安庆市 
26  江西航海仪器厂            10   江西省瑞昌市 
27  江西朝阳机械厂            10   江西省彭泽县 
28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        80   江西省九江市 
29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650   北京市海淀区 
30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系统工程部  200   北京市海淀区 
31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40   北京市海淀区 
32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20   北京市海淀区 
     合      计         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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