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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19日 汇发[200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2002年以来在部分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此项试点扩大到所有地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从目前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
  二、增加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
  三、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局的审查权限。凡办理此项业务的外汇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其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尚未被批准实施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办法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测算出2005年度辖内境外投资用汇额度,一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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