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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是否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不能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若分支机构需要报关的,应使用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全国各口岸报关。
  对于原来是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的,一律取消其子公司注册登记编码,改用其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分公司名下的报关员转至总公司。
  十、关于双重身份禁止
  一个报关单位不得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名义在海关重复注册登记,也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企业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后再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先注销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再为其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
  企业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海关在办结海关相关业务手续后,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注册登记编码,再受理其申请。
  《规定》实施前已在海关同时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的报关单位,海关给予两年的过渡期。
  十一、关于报关专用章样式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还应当包含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
  具体样式、办理及换制印章的手续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十二、关于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临时报关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可至海关办理《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样式见附件)。
  《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单位,如果符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条件的,可办理正式的报关注册登记。
  十三、《规定》施行后下列文件依法废止:
  (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和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有关公告执行问题的通知》(署调函〔2004〕251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专业报关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2001〕61号);
  (三)《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企业年审工作事宜的通知》(监管〔2001〕2号,其中涉及报关员年审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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