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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通知

  四、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一)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
  (三)提供配套基础设施与食品安全服务。
  (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五)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五、为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探索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有效途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选择申报项目时,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能少于40%。同时选择1—2个项目开展贴息试点。
  六、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一)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申请上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填列《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按修改后的新标准文本格式填列),其中《文本》中的“项目评审论证表”必须要有评审结论和专家签字。
  (二)按照评审结果,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必须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进行排序,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6个,每个项目按80—100万元的支持额度,统一以正式文件并附《文本》一并向我部申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区)在此基础上可多申报3个项目。申报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限额内,不得超过。
  (三)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必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中央财政受理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10日。
  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确定
  (一)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不再另行组织专家评审。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和排序进行核查,并依次选择支持项目。对无评审结果或无专家签字的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二)中央财政对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正式文件通知各省(区、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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